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202019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202019号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金洲慈航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在本次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未发现上年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已消除。
我们注意到金洲慈航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公司未对超出信用账期的应收账款及时对账催收,未采取及时取有效的法律追偿手段,加大了产生坏账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资源配置不足,未能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金洲慈航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上述重大缺陷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金洲慈航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2022年4月29日对金洲慈航2021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金洲慈航于2021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