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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2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湖景酒店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长郑亚南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出席的股东代
表共 6 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 491,068,3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67%,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
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 491,068,326 股, 其中同意 491,068,326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法
律意见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参会董事签字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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