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或“本解释”),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加客观的体现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数据的影响及各期数据具有可比性,公司2021年度已施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根据该解释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解释第15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