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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发展: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条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

(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须经董事会审批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及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委托理财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并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汇报证券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及时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做出修订决策。总经理应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的具体实施,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的效益评估、资金管理和投资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有关负责部门提出异议或者书面说明,相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完善。

第四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应包括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

(二)可行性报告形成后应依次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总经理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进行集体论证;

(三)可行性报告通过审核或论证后,对于须经董事会审批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方案,应先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如有)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应就需要披露的股票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第五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证券投资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一个自然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条 在处置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之前,必须对拟处置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机构进行审批,批准处置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权限与批准实施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权限相同。处置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

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七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或委托理财。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公司原《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即废止。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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