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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于2020年5月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公司债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目前,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公司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相关材料,并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因及影响

自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相关事项的进展。但在此期间,市场及融资环境发生了变化。公司在综合评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等因素后,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选择其他融资方式。

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事项已履行的表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综合评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等因素后,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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