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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2、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解释第15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相关会计政策需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时间

1、准则解释第1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解释第15号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会计准则、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变更,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解释第15号明确了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第15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解释第15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解释15号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第15号发布前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解释第15号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5号明确了亏损合同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应当对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解释第15号,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解释15号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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