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帝欧家居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工程项目、研究与开发、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内部信息传递及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营业收入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的2%≤错报金额 | 错报金额<营业收 |
项目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潜在错报 | 的5% | <营业收入的5% | 入的2% |
净利润 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净利润的10% | 净利润的5%≤错报金额<净利润的10% | 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
资产总额 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 | 资产总额的2%≤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 |
所有者权益 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的5% | 所有者权益的2%≤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的5% | 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的2%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b.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d.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e.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f.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c.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③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重大缺陷 | 2,500万元(含)及以上 |
缺陷认定 |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重要缺陷 | 1,000万元(含)—2,500万元 |
一般缺陷 | 1,000万元以下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b.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c.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事故;d.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e.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②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制度系统存在较大缺陷;b.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③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合理设计并逐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并且使其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导致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对帝欧家居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进行核查。
经核查,华西证券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基本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已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帝欧家居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方 维 袁 宗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