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4号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将所涉及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重分类的内容和原因 | 2020年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 2020年度受影响的金额 | |
合并 | 母公司 | ||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 销售费用 | -43,132,947.53 | -28,950,934.73 |
营业成本 | 43,132,947.53 | 28,950,934.73 | |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公司将运输往来自其他应付款全部重分类至应付账款 | 其他应付款 | -27,092,695.81 | -16,229,510.08 |
应付账款 | 27,092,695.81 | 16,229,510.08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及“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但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