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84 号)回复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桂林三金”)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8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关注函》所涉问题出具本核查意见。
问题:公告显示,翁毓玲系邹洵、邹准的母亲,邹洵、邹准系兄弟关系。翁毓玲、邹洵、邹准签署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及承诺》,表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请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核查上述对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是,请提供明确证据。请律师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及承诺》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相反证据发表明确意见,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查,翁毓玲女士、邹洵先生和邹准先生签署的《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及承诺》,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个人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反证据。三人已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关于终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及承诺>的声明》。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尚不存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充分相反证据。因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翁毓玲、邹洵和邹准三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84 号)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