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内控委员会2021年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内控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内控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组织和召开会议,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履行职责。现将2021年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控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内控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召集人由独立董事鲁再平先生(现失联)担任。
公司董事会内控委员会的组成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
二、内控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内控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2021年4月28日 | 1、关于内控委员会履职情况的报告;2、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4、关于拟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三、内控委员会2021年年度履职情况
(一)评估外审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自1996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能胜任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内控委员会对中审众环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审核,认为中审众环与公司业务独立,按规定严格执行了内控审计程序,在内控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内控委员会审核通过了续聘其为公司2021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该议案。
(二)监督、协调内控审计工作
内控委员会积极协调经营管理层、公司相关部门与中审众环沟通,配合中审众环开展内控审计工作。内控委员会对中审众环编制的2020年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了审阅,检查了内控审计的流程执行情况及审计底稿,认为中审众环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的情况,审计结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内控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三)指导、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工作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控委员会指导并督促日常办事机构内控工作小组按计划实施内部控制工作,并完成了《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委员会审阅了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审计结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内控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内控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内控委员会希望公司不断优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评价
内控委员会在2021年开展工作过程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对外部内控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内控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2022年,内控委员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内控委员会的职能、监督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实施、风险控制管理措施的实施和内部控制情况评估和优化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内控委员会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