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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22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1 年 12 月 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
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
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财务部、证券部具体负责协
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
会批准同意,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单位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
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
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
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因所担任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八)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
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
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公司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
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出现涉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
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
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需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和证监
局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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