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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关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喜特审2022T00307号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核电)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台海核电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台海核电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台海核电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台海核电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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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与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核对、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台海核电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的相关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台海核电募集资金2021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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