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退市情况概述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0年度财务报表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及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2021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第9.3.11条(三)项之终止上市条款。
二、退市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的第9.3.12条之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5日起停牌。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的第9.3.13条、第9.3.14条之规定,深交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收到终止上市告知书后,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深交所由上市委员会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6.1条、第9.6.2条、第9.6.10条之规定,自深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
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如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且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1.16条之规定,公司将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三、董事会说明
董事会将继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持续改进工作方式,坚持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竭力做好员工、债权人、投资者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将采取积极地经营手段,开拓进取,力争尽快改善公司现状,持续提升资产质量与公司盈利能力,为后续经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者保护的安排
1、退市交易安排
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5日起停牌,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自深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如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且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将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3、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0.2.1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
(7)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8)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1)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12)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14)深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