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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证券代码: 601860 证券简称: 紫金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6可转债代码:113037 可转债简称:紫银转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序号原章程修改后章程修改依据
1第一条 为了维护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第一条 为了维护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根据监管制度更新情况修订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为《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为《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为《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2第十九条 本行的股本总额共计3,660,888,889.00股,均为普通股,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本行的股本总额共计3,660,957,566.00股,均为普通股,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根据股本实际变化情况修订
3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本行因本条第(一)项、(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行依照本条上述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第二十三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行因本条第(一)项、(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行依照本条上述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

属于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用于回

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属于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第二十五条 本行收购本行的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5条
5第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第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5条

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6第四十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本行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入股,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本行关于股权管理的内部规定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五)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第四十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本行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本行关于股权管理的内部规定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五)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企业的情况; (六)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七)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八)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6条 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第二章

及其参股其他企业的情况;

(六)维护本行的利益和

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七)服从和履行股东大

会决议;

(八)本行法人股东中,

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30 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九)本行法人股东应对

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书面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 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

及其参股其他企业的情况; (六)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七)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八)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 30 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九)本行法人股东应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书面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承诺 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 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九)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本行法人股东应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书面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根据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在转让所持本行

股份时,应当告知受让方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十二)遵守本行关于持

股比例的规定并配合本行的股权管理工作;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在本行发生重大

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时,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十五)应经但未经监管

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六)股东特别是主要

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在转让所持本行股份时,应当告知受让方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十二)遵守本行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并配合本行的股权管理工作;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在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时,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十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六)股东特别是主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在转让所持本行股份时,应当告知受让方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十三)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四)遵守本行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并配合本行的股权管理工作; (十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在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时,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十七)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

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的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制定的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十七)本行股东应当按

照本行的安排对本行支农支小的服务宗旨予以支持,且按监管规定做出相应的承诺,本行将对股东的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股东未落实承诺,甚至导致严重偏离支农支小定位的,限制其权利;

(十八)不得谋取不当利

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

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的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制定的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 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十七)本行股东应当按照本行的安排对本行支农支小的服务宗旨予以支持,且按监管规定做出相应的承诺,本行将对股东的承诺落 实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股东未落实承诺,甚至导致严重偏离支农支小定位的,限制其权利; (十八)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 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八)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的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制定的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十九)本行股东应当按照本行的安排对本行支农支小的服务宗旨予以支持,且按监管规定做出相应的承诺,本行将对股东的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股东未落实承诺,甚至导致严重偏离支农支小定位的,限制其权利; (二十)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股东及股权管理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人、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股东及股权管理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此外,本行主要股东还需承担如下义务:

(一)入股本行时,应当

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二)向本行逐层说明其

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并按照本行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

(三)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行股份,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根据监管规定书面

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

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及其他关联机构

人、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股东及股权管理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此外,本行主要股东还需承担如下义务: (一)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二)向本行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并按照本行的要 求报告相关信息; (三)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行股份,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及其他关联机构此外,本行主要股东还需承担如下义务: (一)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二)向本行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并按照本行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 (三)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行股份,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转移; (六)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七)不得以发行、管理或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除上述义务以外,本行大股东须遵守大股东行为准则如下: (一)本行大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之间传染转移;

(六)对其与本行和其他

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七)不得以发行、管理

或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之间传染转移; (六)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七)不得以发行、管理或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积极维护本行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本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二)本行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科学布局投资,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数量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三)本行与本行大股东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 (四)本行大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本行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所持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 (五)本行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严禁违规对本行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 (六)本行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本行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七)本行大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董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

符合监管规定并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八)本行大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确保与本行之间的交易透明公允。严禁大股东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当利益。

符合监管规定并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八)本行大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确保与本行之间的交易透明公允。严禁大股东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当利益。
7--新增第四十一条本行支持股东之间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推动股东相互之间就行使权利开展正当沟通协商。 本行在本行与股东之间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障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本行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本行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有关情况。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17条
8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权进行质押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应遵循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五)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股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权进行质押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应遵循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五)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股东大会上按未质押的股份计算表决权,其派出的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上使表决权。其中,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第10条

东大会上按未质押的股份计算表决权,其派出的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上使表决权。

东大会上按未质押的股份计算表决权,其派出的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上使表决权。本行大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所持股权总数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9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八)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十九)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42条、43条 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8条

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10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1/2以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1/2以上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1/2以上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时;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时;二十条
11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1/2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7条
12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0条

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需费用由本行承担。

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需费用由本行承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需费用由本行承担。
13--新增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行通过建立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采用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1条
14第五十五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本行的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第五十七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本行的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6条

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的送达截止时间和送达地点;

(七)发出会议通知的时

间。

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截止时间和送达地点; (七)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截止时间和送达地点; (八)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15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4条
16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7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行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百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合并、分拆、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行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发行本行债券或上市; (六)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8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2条

(五)发行本行债券;

(六)本行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发行本行债券; (六)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罢免独立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8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任职资格后行使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1/3。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任职资格后行使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1/3,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师专业人士。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7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10条
19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新增条款: (九)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本行资

金;

(五)未经股东大会批

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将本行资产以

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不得以本行资产为

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以任何其他方

式恶意损害本行利益;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五)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行利益;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十)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十一)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三)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
20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在履行职责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

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

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1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除前款所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9-30条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本行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2第一百一十条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七)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八)可能造成本行重大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22条

损失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事项。

损失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第一百一十条 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七)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

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和公允性;

(七)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八)可能造成本行重大

损失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七)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八)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务所; (八)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4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见识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第15条、第38条
25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新增条款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42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总数的2/3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

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总数的2/3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本行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26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以及审议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修改、废除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以及审议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修改、废除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07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44条

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

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

风险政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订本行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年度审计机构;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

露事项,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

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年度审计机构;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定发行本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年度审计机构;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

的履职情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

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

修改方案;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

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

权机构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一)制订本行有关

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二)通报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三)维护存款人和

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一)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二)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三)维护存款人和(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

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建立商业银行

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五)制定董事会自

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六)负责股权管理

事务,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七)根据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五)、

(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

份的事项;

(二十八)制定本行关于

支农支小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五)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六)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 (二十八)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购本行股份的事项;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7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全体外部监事提议

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

时;

(七)行长提议时;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七)行长提议时;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七)行长提议时;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8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3条
29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2条

其他董事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权利,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权利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其他董事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权利,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权利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30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签字并过半数通过。其中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中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六款、第十七款、第二十三款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其中: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2/3(含)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签字并过半数通过。其中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中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六款、第十七款、第二十三款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其中: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2/3(含)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50条
31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出会议记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治理准则》第51条
32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2/3 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并应当积极参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并应当积极参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64条修订
33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40条

- 30 -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4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删除《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63条的相关内容,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63条新增
35第一百五十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股东监事构成。监事会成员9名,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股东监事构成。监事会成员9名,其中职工监事3名、外部监事3名、股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67条,应当明确监事会构成及具体

其中职工监事3名。

其中职工监事3名。东监事3名。人数
36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新增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65条

行综合评价;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

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关于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定、落实及推进情况,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汇报;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

提案;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

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

全体监事的1/3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八)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的1/3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7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监事会负责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行监事会负责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0条修订
38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会由监事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年度至少应当召开4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46条、《银行

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0条
39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1条
40--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35条
41第一百七十八条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行行长、副行长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干预,有权拒绝未经董事会决议的个别董事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干预。第一百八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积极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股东和董事会干预,有权拒绝未经董事会决议的个别董事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干预。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3条
42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行在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行在每一个依据《上市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且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排除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且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排除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且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章程指引》第251条
43--新增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以及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本行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08条
44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二百条 本行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9条
45第两百条 前款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会说明本行有第二百零四条 前款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本行有无不当情形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3条

- 36 -无不当情形

无不当情形
46第两百一十六条 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本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本行有本章程上述第(五)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行章程而存续。第两百二条 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本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本行有本章程上述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行章程而存续。依据《公司法》第181条
47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第二百二十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根据章程条款调整修改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48第二百三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第二百三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求的,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进行管理。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14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第3条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还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监管部门核准。

特此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8日

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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