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了解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审核了相关材料后,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且担任公司会计及内控审计机构以来一直秉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了积极建议和帮助,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运作管理的规范和效率。同意拟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 平 戴文涛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