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及<2022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2、同意公司《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相关事宜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且在担任公司会计及内控审计机构以来一直秉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了积极建议和帮助。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021年度薪酬及制定的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度的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对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公平、合理。制定的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可以对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良好的激励与考核。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同意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便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1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同意公司应所控制企业浙江精工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浙江精工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
需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 平 戴文涛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