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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额为人民币10.33亿元。根据行业惯例此项担保是必须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历年没有发生由于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该项担保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有关规

定。截止2021年末,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37.89亿元,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7.89亿元,担保总额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55.18%。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已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作了专项说明。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上述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方军雄、赵杨、王亚康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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