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担任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钢构”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6层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保荐代表人: | 魏鹏、王文庭 |
联系电话: | 010-83939179、010-83939175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 600496 |
股票简称: | 精工钢构 |
注册资本: | 201,287.4349万元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方朝阳 |
成立时间: | 1999年6月28日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8月2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3号),精工钢构于2020年8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2,429,14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6.06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9,891,906.57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会字(2020)第6798号验资报告验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精工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精工钢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精工钢构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精工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形出现,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3、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4、持续重点关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定期及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对精工钢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精工钢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向保荐机构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送交相关文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并保持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判断,在履行此次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精工钢构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94,931.61万元,募集资金余额4,097.08万元。
保荐机构对精工钢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阅后认为:精工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办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精工钢构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魏鹏 王文庭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