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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过对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同时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积极沟通,我们尊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同时我们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黎元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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