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田梦琳)
各位董事:
本人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本人于2021年度共参加10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方式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 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
10 | 1 | 9 | 0 | 0 | 否 |
2、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于2021年度共参加7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出 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
7 | 7 | 0 | 0 | 否 |
3、会议表决情况
2021年度,本人以专业、严谨、勤勉、诚信的工作精神,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度相关会议议案经过本人客观谨慎地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度,本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1、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续聘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出售郑州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持下属公司9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相关项目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调整后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终止前次吸收合并协议并重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合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合并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合并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关于变更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的议案》、《关于修订<启迪桑德环
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处置计划资产及授权管理委员会全权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处置和清算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部分项目及2021年半年度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对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8、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出售间接全资子公司河北雄安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工作情况
2021年,本人积极与进场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在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议和披露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2、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本人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 2021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从股东利益出发,勤勉敬业,达到了考核方案的要求,符合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3、针对交易所关注函的工作情况
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 关注函〔2021〕第354号),本人严格履职,组织审计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对往期在建工程项目建管涉及项目资料清单的核查及整改工作进程,督促会计师按照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积极、全面核查。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报告期,本人积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电话、信息披露、媒体报道等方式掌握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做好了必要的基础工作。报告期内,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
3、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巩固和提高独立履职能力。
五、2021年度任职期内,工作开展中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未对非董事会议题提出异议;
2、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3、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4、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本人在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秉承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田梦琳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