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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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3
《关注函一》(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4号)回复内容 ...... 4
问题一(1) ...... 4
问题一(2) ...... 8
问题一(3) ...... 8
问题一(4) ...... 18
问题一(5) ...... 20
问题二: ...... 20
问题三 ...... 21
《关注函二》(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15号)回复内容 ...... 22
问题一 ...... 22
问题二 ...... 23
问题三 ...... 23
问题四 ...... 24
问题五 ...... 25
问题六 ...... 26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2-063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概述: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2022年2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一》”)、《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1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二》”)。分别就公司往期在建工程等科目会计核算、重大资产重组以及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等事项提出问询。
2、 期间监管事项:(1)2022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公司下发《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号);(2)2022年2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52022001号)。
3、 期间阶段回复:公司收到《关注函一》、《关注函二》以及湖北证监局限期责令整改决定期间,已就问询事项成立专班实施核查。经核查,部分历史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内控及过程结算管理不规范问题,导致相关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依据不规范、不充分,工程报量与实际投入存在差异,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存在偏差,部分在建工程计量及会计核算不准确。
由于前述往期在建工程计量和会计核算不准确,涉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事项,同时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紧密相关。基于“彻底查清历史遗留问题,应改尽改”的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公司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限期责令改正措施予以整改,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公开披露《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阶段性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公司关于对2021年业绩预告关注函的阶段性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同时公司承诺在2021年年报披露前完成核查及整改。
4、 责令整改情况:本次整改主要为公司经核查后,发现公司存在往期在建工程计量及会计核算不准确的情形,因而实施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司根据一贯执行的会计政策及方法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为对往期在建工程实施了对应必要核减,相应导致公司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第一至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会计核算差错调整。
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关注函一》(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4号)回复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下发的《关注函一》(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4号)相关问询事项,公司在前期阶段回复内容基础上,结合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回复如下:
近期有媒体发布《启迪环境涉嫌造假:多个在建工程严重虚增,127亿总额水分几何?》的报道,称你公司多个在建工程涉嫌严重虚增资产,其中3个项目甚至完全未开工,报道称你公司涉嫌财务造假。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问题一: 我部前期就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报业绩预告等多次发出问询函、关注函,针对你公司巨额亏损的原因、“在建工程”、“应收账款”等科目的核算和减值过程予以了重点关注,要求你公司核实在建工程形成过程、具体项目明细,并要求说明相关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充分,与减持迹象是否匹配;要求你公司披露大额应收账款明细及长期未能收回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合理性;要求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资产减值方式进行“业绩大洗澡”的情形,要求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你公司及大信所就均称相关会计核算和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业绩大洗澡”的情形。请你公司结合媒体报道进一步自查并说明:
(1)请逐项列表说明近五年在建工程项目主要信息,包括不限于项目名称、预算总投资额、预算建设期间、实际开工时间、开工后每年投入资金额、期末余额、工程进度、形成资产名称、所投资金去向、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等,并请提供主要转账记录和凭据。请说明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停工、烂尾等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以及其发生时间,工程进度及投资额与媒体报道是否一致。
回复:
根据公司对相关媒体报道中涉及的12个项目公司在建工程及相关财务记账依据的核实,相关项目投资进展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 预算总投资额(亿元) | 预算建设期间 | 项目签约/开始时间 | 项目投资额(追溯调整后) 单位:万元 | 所投资金去向 | 是否停工/烂尾 | 停工/烂尾日期 | ||||||||
2014及以前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期末资产 | |||||||||
1 | 河南省镇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镇平天蓝环保有限公司 | 4.00 | 3年 | 2014年 | 1,402.80 | 119.70 | 115.68 | 44.64 | 8.16 | -38.44 | 3.14 | 1,655.68 | 支付工程款及二类费等。 | 已停工 | 2015年 | |
2 | 湖北省天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天门景清能源有限公司 | 4.3 | 2年 | 2015年 | 437.64 | 1,482.63 | 96.53 | 103.94 | 81.36 | 88.59 | 32.11 | 2,322.80 | 支付工程款、设备款及部分设计咨询前期用等。 | 已停工 | 2020年 | |
3 | 安新县生活垃圾等城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项目 | 安新县安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3 | 3年 | 2013年 | 4,502.13 | 7,347.55 | 5,789.81 | 1,495.69 | 829.66 | 643.61 | 439.75 | 120.69 | 21,168.89 | 支付工程款、设备款及二类费等。 | 全面停产、二期停工 | 2018年 |
4 | 湖南省吉首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程PPP项目 | 湖南省吉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6.70 | 2年 | 2017年 | 2,706.03 | 2517.86 | 135.75 | 117.03 | 48.91 | 5,525.58 | 支付工程款及部分二类费用等。 | 已停工 | 2018年 | |||
5 | 湖北省宜昌桑德经发环保项目 | 宜昌市夷陵区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管理中心 | 4.50 | 2年 | 2017年 | -1,438.31 | 10,334.19 | 8,895.88 | 支付工程款及设备款等。 | 2019年6月12日终止夷陵区生态环保PPP项目合同;2019年7月31日签订《夷陵区生态环保项目》施工合同。 | 2018年 |
6 | 湖南省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 | 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2.53 | 3年 | 2013年 | 75,286.76 | 357.03 | 256.43 | 212.49 | 180.01 | 158.26 | 78.38 | 55.68 | 70,920.04 | 支付工程款及设备款等。 | 已停工 | 2014年 |
7 | 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 营口德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4 | 2年 | 2014年 | 6,365.58 | 1,197.61 | 6,972.25 | 313.82 | 173.48 | 126.32 | -11,983.85 | 58.33 | 3,223.54 | 支付工程款及设备款及前期费等。 | 已停工 | 2017年 |
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28.11 | 2年 | 2018年 | 4,080.89 | 119.97 | 105.19 | -103.03 | 4,203.02 | 支付工程款、场地费、建管费及设计费等。 | 已停工 | 2019年 | ||||
9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运城德加环保治理有限公司 | 3.55 | 3年 | 2016年 | 400.00 | 388.86 | 553.21 | 91.19 | 68.61 | 70.59 | 29.37 | 1,601.83 | 支付设备款、前期费及征拆征迁费等。 | 已停工 | 2020年 | |
10 | 吉林省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2015-2018年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 | 吉林省和龙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3.50 | 3年 | 2016年 | 683.30 | 28.35 | 17.16 | 5.76 | 3.28 | 737.85 | 支付工程款、前期设计、咨询等费用及监理费。 | 已停工 | 2018年 | |||
11 | 湖北省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ppp项目 | 荆州陵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0.8961 | 24个月 | 2017年 | 400.00 | 153.91 | 597.35 | 49.93 | 18.38 | 5.96 | 1,225.53 | 支付土地出让金、前期费及设计咨询费等。 | 已停工 | 2019年 | ||
12 | 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牛粪资源化利用工程项目 | 张家口塞清环保有限公司 | 2.3193 | 42个月 | 2014年 | 458.86 | 4,611.32 | 8,440.86 | 2,250.62 | 84.90 | 7,599.81 | 329.63 | 100.09 | 23,876.09 | 支付工程款、设备款及二类费等。 | 全面停工、停产 | 2020年 |
公司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开展核实整改工作,对相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因项目开建时间较早,建设跨期时段较长,相关项目现场建设内容损毁,同时公司人员变动导致部分建设资料未能完整汇总,本着尽可能还原事实的工作原则,公司对逐个项目进行梳理,明确项目总负责人、业务资料负责人、会计核算负责人;从项目全部工程、物资、合同、结算单等基础资料出发,查证在建工程的形成情况。针对存在账面与实际存在差异的现象,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履行整改和追溯调整。
(2)结合问题(1)回复情况说明相关项目的会计核算、减值测试、减值准备计提等是否真实、准确、合理,是否存在虚增在建工程,后通过计提大额减值掩饰前期虚增资产的情形,资金流向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财务资助等。
回复:
由于上述往期在建项目工程报量与实际投入存在偏差,针对12个项目将账面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后,将不符的在建工程通过追溯调整方式予以核减。在原确认年度,项目公司核减在建工程,公司核减收入、成本、应付账款。公司对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第一至三季度财务报表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3)请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最近两年又一期营业收入、利润、应收账款等科目核算过程及准确性,是否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及应收账款的情形。
回复:
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收入 | 成本 | 毛利 | 毛利率% | 收入 | 成本 | 毛利 | 毛利率% | |
污水处理业务 | 95,082.03 | 60,507.09 | 34,574.94 | 36.36% | 80,802.80 | 49,091.05 | 31,711.76 | 39.25% |
自来水业务 | 16,836.69 | 11,854.68 | 4,982.01 | 29.59% | 15,803.71 | 10,974.66 | 4,829.05 | 30.56% |
固体废物处理业务 | 108,954.57 | 84,000.31 | 24,954.27 | 22.90% | 92,854.47 | 67,414.72 | 25,439.75 | 27.40% |
再生资源处理业务 | 84,813.68 | 84,004.86 | 808.82 | 0.95% | 64,262.24 | 54,194.74 | 10,067.50 | 15.67% |
一、公司收入核算过程
2020年1月1日之前:
公司主要业务为固体废弃物BOT项目的建设、运营;污水及自来水BOT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公私合营模式(PPP)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再生资源的处理;销售环卫清洁装备、垃圾收转装备等产品以及提供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环卫服务产业。
1、销售商品
公司销售的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公司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为:公司将货物发出,购货方签收后或经过安装调试后,收入金额已经确定,并已收讫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定。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
公司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是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其审核认定的拆解量向公司拨付的相关款项,是公司拆解劳务的相应对价,公司依据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拆解量确认为拆解劳务收入,如果在会计报表报出日尚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拆解量,公司以该季度实际拆解量扣除依据历史不合格拆解率确定的不合格拆解台数确认收入。
3、提供劳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公司根据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已经发生
市政施工与环保设备安装及技术咨询业务 | 170,372.00 | 255,362.92 | -84,990.92 | -49.89% | 187,465.73 | 196,018.54 | -8,552.81 | -4.56% |
环卫服务业务 | 363,920.34 | 341,603.89 | 22,316.45 | 6.13% | 416,796.57 | 324,697.81 | 92,098.76 | 22.10% |
其他业务 | 8,119.37 | 5,734.10 | 2,385.27 | 29.38% | 6,792.11 | 3,062.09 | 3,730.02 | 54.92% |
合计 | 848,098.69 | 843,067.85 | 5,030.83 | 0.59% | 864,777.63 | 705,453.60 | 159,324.03 | 18.42% |
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4、让渡资产使用权
公司在与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5、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形成合同预计损失,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
6、提供环卫产业保洁服务
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完成约定的环卫保洁服务,已收取劳务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7、公司采用建设移交方式(BT)及公私合营模式(PPP)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提供建造服务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金融资产;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金融资产。
公司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主要采用了两种模式:
公司参与建造服务(自行施工)和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外包施工),包括我司在内的国内大中型环保公司多采取自行施工模式。
建造期间,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公司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项目公司确认金融资产
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公司确认的建造服务收入系为提供以上相关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该等业务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范的BOT业务。在确认为BOT业务时,建造期间,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公司所属项目公司(以下合称“项目公司”,这些项目公司自身不提供建造服务)和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承包商——启迪环境母公司均已被纳入启迪环境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所以在启迪环境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可以视同由本合并主体自行提供了基础设施建造服务,所以在启迪环境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在建设期内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启迪环境在编制合并报表过程中对内部交易进行抵销调整时,无需抵销启迪环境就各该项目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仅需抵销启迪环境与各项目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及往来款项余额即可。2020年1月1日之后: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交易价格是指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本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取决于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则本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否则,公司于客户取得相关资产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公司主要业务为固体废弃物BOT项目的建设、运营;污水及自来水BOT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公私合营模式(PPP)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再生资源的处理;销售环卫清
洁装备、垃圾收转装备等产品以及提供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环卫服务产业。
(1)销售商品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货物控制权转移给购买方时点确认收入,如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商品法定所有权转移、商品实物资产转移等。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
公司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是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其审核认定的拆解量向公司拨付的相关款项,是公司拆解劳务的相应对价,公司依据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拆解量确认为拆解劳务收入,如果在会计报表报出日尚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拆解量,公司以该季度实际拆解量扣除依据历史不合格拆解率确定的不合格拆解台数确认收入。
(3)提供服务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主要为工程设计等履约义务,由于公司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入款项,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4)让渡资产使用权
公司在与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5)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6)提供环卫产业保洁服务
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完成约定的环卫保洁服务,已收取劳务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7)公司采用建设移交方式(BT)及公私合营模式(PPP)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提供建造服务的,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
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金融资产;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金融资产。
二、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PPP/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2020年1月1日之前:
公司及国内大中型环保公司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PPP/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主要采用了两种模式:公司参与建造服务(自行施工)和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外包施工)。
1、公司参与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公司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项目公司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公司确认的建造服务收入系为提供以上相关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该等业务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范的BOT业务。在确认为BOT业务时,建造期间,启迪环境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2、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2020年1月1日之后: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6、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启迪环境所属项目公司(以下合称“项目公司”,这些项目公司自身不提供建造服务)和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承包商——启迪环境母公司均已被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所以在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可以视同由本合并主体自行提供了基础设施建造服务,所以在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层面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建设期内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过程中对内部交易进行抵销调整时,无需抵销公司就各该项目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仅需抵销公司与各项目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及往来款项余额即可。
三、合同成本
公司的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用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将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计入“存货”项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公司将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公司对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形成的资产的摊销年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时,公司将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两项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四、应收账款的确定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最近两年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占资产比重、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应收账款 | 资产总额 | 营业总收入 | 应收账款占资产比重 | 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 |
2020年 | 558,846.56 | 4,101,718.53 | 864,777.63 | 13.62% | 64.62% |
2021年 | 587,739.79 | 3,278,182.53 | 848,098.69 | 17.93% | 69.30% |
1、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1)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采用简化方法,即始终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1:建设业务
应收账款组合2:运营业务
应收账款组合3:应收政府部门的家电拆解基金补贴及生物质发电电费补贴
应收账款组合4:应收合并范围内公司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组合1和组合2,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估计如下:
业务类型 | 账龄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建设业务 | 1年以内 | 8.00 |
1至2年 | 12.00 | |
2至3年 | 46.00 | |
3年以上 | 90.00 |
运营业务
运营业务 | 1年以内 | 4.00 |
1至2年 | 13.00 | |
2至3年 | 52.00 | |
3年以上 | 90.00 |
对于组合3,为应收国家废旧家电拆解基金和生物质发电电费补贴。废旧家电拆解基金按照国家相关政府单位核定的拆解量及补贴政策计算得出,最终由国家按照规定对所有的家电拆解企业统一进行拨付,拨付时间不确定;生物质发电电费补贴按照国家能源局核准,相
关补贴基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公司认为上述两项补贴基金产生的应收款项不会出现坏账信用风险,按个别认定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组合4,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与上述几类应收账款的坏账信用风险不一致的,按照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本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2)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租赁应收款。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根据应收融资租赁款借款人在整个存续期内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应收融资租赁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将应收租赁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等几大类。根据借款方的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进行分析,判断应收融资租赁款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程度。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以及借款方抵押品价值、现金流状况等还款能力判断,按照预计损失概率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减值。
2、应收票据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公司最近两年应收票据分类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商业承兑票据 | - | 21.10 |
减:坏账准备 | - | - |
合计 | - | 21.10 |
基于应收票据的承兑人信用风险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组合分类 | 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
1.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1.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 管理层评价该类款项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
2.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 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减值准备,与应收账款的组合划分相同 |
3、其他应收款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公司最近两年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备用金及保证金 | 8,237.22 | 10,121.95 |
往来款及其他 | 174,981.85 | 43,435.52 |
减:坏账准备 | 31,165.79 | 24,636.94 |
合计 | 152,053.28 | 28,920.54 |
公司其他应收款按照一般方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公司根据款项性质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应收押金、保证金其他应收款组合2:往来款、代垫款项其他应收款组合3:应收其他款项其他应收款组合4:应收合并范围内公司款项公司的利润根据财务报表各科目准确核算后,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算得出,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利润、应收账款等科目核算过程准确,不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及应收账款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减值对当期进行不当盈余管理,业绩大洗澡的情形。
(4)请你公司结合媒体报道情况、自查情况说明前期对我部回函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情形。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大信所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公司在进行内部核查时,发现往期部分项目公司工程报量与实际投入存在偏差,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存在工程收入成本不匹配情况,公司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进度的一致性原则对资料完备性不足的项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上述调整导致本公司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第一至三季度财务报表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会计核算发生变化,累计调减2015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收入15.19亿元,调减2015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成本11.05亿元。
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计师的回复:
(一)会计师核查程序
1.在建工程进度的核查
(1)对公司特许经营权业务项目对应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解,评估并测试相关业务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
(2)采用抽样方式,查看公司特许经营权业务的相关协议条款,评估管理层对该等业务所作的判断的合理性;
(3)采用抽样方式,对以前年度确认的工程资料进行了检查,并与账面记录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对比,评估管理层当时所作的判断及估计的合理性;
(4)对以前年度己建设的在建工程进度进行核查,对于项目进行现场观察程序,确认相关工程进度与规划和备案是否相符。对于项目进度存在明显偏差的相关项目,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询问企业与相关政府的进度协商情况,并核查协商的相关资料。
2.在建工程减值及资产流水的核查
(1)对近年来环保行业的发展近况和PPP、BOT项目市场发展趋势进行了解,对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评价,并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通过询问、检查、分析等方法核查上述情况,判断公司管理层对在建工程减值迹象判断的合理性。
(2)收集公司拟减值PPP、BOT项目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记录,查阅与政府对相关项目处置或退出的说明文件或协议。
(3)我们关注并复核了公司确定的减值测试原则和方法是否恰当,并将进一步关注和复核公司对于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所依据的基础数据是否准确、所选取的关键参数是否恰当,评价所采用的关键假设,所作出的重大估计和判断,所选用的价值类型是否合理,分析减值测试的方法与价值类型是否匹配。
(4)了解和测试管理层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5)对于有条件亲往的银行,均由项目组在公司出纳的陪同下亲自前往银行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银行自身的开户清单和对账单。
(6)检查针对分包商大额资金流水情况,从本期发生额较大的银行账户中抽取一定数量的账户执行账面记录和对账单的双向核查程序,检查记账日期、对方单位、记账金额等相关信息。
3.会计核算的核查
(1)了解和评价公司收入类型,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模式,结合公司业务实质与“五步法”,检查、分析PPP、BOT项目的合同签订方式及内容,分析合同签订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检查各项履约义务的识别、一段时间履行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针对已识别需要运用分析程序的有关项目,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通过进行公司年度对比及同行业对比,同时考虑有关数据间关系的影响,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季节性、周期性的经营规律,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3)针对公司市政施工业务检查施工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及协议、工程量预算表、工程量确认单、发票、季度结算单、收付款凭证等),针对环保设备安装检查合同、发票、出库单和验收单等,对公司财务数据的重大项目进行了抽查核实。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由于公司核查的会计处理主要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项目公司现状及公司相关项目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和陈述,我们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司对上述会计处理导致在建工程及相关科目调整的准确性,我们无法判断其对贵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我们认为,除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公司两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在重大方面未发现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地方。
(5)请大信所及签字会计师说明近两年又一期对在建工程、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科目所执行的审计程序与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未将在建工程列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大信所质控部门提供内部质控意见,并提交在建工程、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质控工作底稿复印件。
回复:详见2022年3月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第3-5页内容。
问题二: 2021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截止本问询函发函日仍未披露报告书。请说明吸收合并事项具体进展情况,中介机构工作情况,进展较慢原因,是否面临实质性障碍。
回复:
1、本次吸收合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度内,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2022 年 2 月 22 日、2022 年 3 月 3 日分别披露了
《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基于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经交易双方讨论研究,将在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及内部整改的同时,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待立案调查结束后,双方将根据调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择机履行相关程序进一步研究吸并事项,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将对本次交易的进程产生一定影响,后续双方是否调 整本次交易方案或终止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获得相关批准以及完成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 确定性,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三:你公司认为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2022年2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披露于2022年3月1日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注函二》(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15号)回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下发的《关注函二》(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15号)相关问询事项,公司在前期阶段回复内容基础上,结合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回复如下:
2022年1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8亿元至亏损48亿元,亏损原因为对已停建项目、拟退出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对资产运营效率较低、不能持续运营和公司整体战略涵盖不到的项目进行退出、转让处置;对部分款项回收存在实质性障碍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及应收票据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等。公司按照关注函的要求,进行了核查及落实,现就关注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问题一: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披露涉及计提资产减值的已停建项目、拟退出项目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项目进度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涉及的会计科目、金额,并说明发生减值迹象的时间、原因、减值测试过程、可回收金额确定的依据等,并请说明上述项目与你公司2021年半年报中计提资产减值的项目情况及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已停建项目、拟退出项目的明细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2021年7月28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的回复。
为彻底核实在建项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财务核算依据是否充分、规范,公司本着“彻底干净查清问题,扎实有效推进整改”的原则,成立专项整改领导小组及对应的工作小组,以专人专班的形式进行彻查。整改的过程中,逐个项目进行梳理,明确项目总负责人、业务资料负责人、会计核算负责人;从项目全部工程、物资、合同、结算单等基础资料出发,查证在建工程的形成情况。针对存在账面与实际存在差异的现象,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整改。经公司核查发现,因部分历史工程项目存在内控及过程结算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相关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依据不规范、不充分,工程报量与实际投入存在差异,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存在偏差,公司根据一贯执行的会计政策及方法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致使以前年度在建工程进行必要核减,由此半年报在建工程余额发生变化,在建工程减值相应进行追溯调整。下表所列项目,半年报追溯调整后金额与年报一致,客观公允的反映了在建工程实际状况。涉及在建工程半年报减值金额、追溯调整金额、半年报调整后减值金额,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半年报减值金额 | 追溯调整金额 | 半年报调整后减值金额 |
1 | 镇平项目 | 15,145.25 | 14,963.59 | 181.66 |
2 | 天门项目 | 14,463.00 | 13,950.00 | 513.00 |
3 | 安新项目 | 6,702.74 | 0.00 | 6,702.74 |
4 | 吉首项目 | 45,066.38 | 40,980.10 | 4,086.28 |
5 | 宜昌项目 | 19,008.41 | 19,008.41 | - |
6 | 湘潭项目 | 45,881.00 | 0.00 | 45,881.00 |
7 | 营口项目 | 4,225.88 | 1,302.75 | 2,923.13 |
8 | 南宁项目 | 15,012.79 | 11,363.58 | 3,649.21 |
9 | 运城项目 | 18,306.54 | 16,910.87 | 1,395.67 |
10 | 和龙项目 | 5,908.74 | 5,200.00 | 708.74 |
11 | 荆州项目 | 6,860.01 | 5,934.48 | 925.53 |
12 | 塞北项目 | 23,401.65 | 6,422.02 | 16,979.63 |
问题二:请说明你公司进行退出、转让处置的项目具体明细、相应的损失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并说明定价依据、定价是否公允。请说明上述项目与你公司2021年半年报披露的退出、转让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对损益的影响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回复:
详见公司披露于2022年3月1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阶段性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问题三:请说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客户名称、具体涉及金额、账龄、发生减值迹象的时点和计提依据,并请结合前述相关资产2020年及2021年前三季度减值的计提情况,说明以前年度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详见公司披露于2022年3月1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阶段性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7)。
问题四: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回复,进一步说明本报告期预计大额亏损的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存在跨期利润调节、进行财务“洗大澡”的行为。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公司本报告期出现大额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对已停建项目、拟退出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对资产运营效率较低、不能持续运营和公司整体战略涵盖不到的项目进行退出、转让处置;对部分款项回收存在实质性障碍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及应收票据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等。
公司整改领导小组及对应的工作小组,对在建工程进行专项核查和整改,发现公司存在工程报量与实际投入有偏差,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存在工程收入成本不配比情况,公司对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上述错误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之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核算存在会计差错,累计调减2015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收入15.19亿元,累计调减2015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成本11.05亿元。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积极、全面核查整改,核查过程中如涉及部分项目会计核算调整,公司对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会计师回复:
(一)会计师核查程序
1. 根据公司近些年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本期预计大额亏损的原因。
2. 与公司治理层、管理层进行访谈,考虑是否存在舞弊风险及关联方利息输送。
3. 检查公司提供的亏损资料是否合规、合法,重点关注跨期利润调节的风险。
4. 通过外部证据,如访谈及函证程序,判断公司本期计提亏损的合理性。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公司有部分项目在近两年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建设运营下去,相关投入向政府收
回补偿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为了公司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进程的推进,对部分无法继续运营的项目公司作出了退出处理并根据评估金额计提了相关减值,对公司现有在建项目的价值进行了重新认定,我们对减值的程序进行了核查,对公司对在建项目的价值认定进行了核实。
公司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期对部分股权进行了转让,我们对本期出售的项目进行了核查,对出售资产的公允性进行了核实。同时,针对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针对客户金额、账龄、发生减值迹象的时点和计提依据我们也进行了专项核查。
公司目前已根据湖北证监局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的相关要求,按照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积极、全面核查整改,核查过程中涉及部分项目会计核算调整,公司已进行相应会计核算调整。
我们注意到,由于相关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主要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项目公司现状及公司相关项目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和陈述,我们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司对上述会计处理导致在建工程及相关科目调整的准确性,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通过以上核查,我们认为,除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外,未发现公司确认资产减值、股权转让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原则和方法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地方。
问题五:因你公司涉嫌虚增资产,我部于2021年10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但截至目前你公司及中介机构仍未提交回函并对外披露。请你公司说明关注函中涉及问题的核查进度,未及时提交回函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1.4条的情形。本所提醒你公司,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9.4.2条,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本所可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回复:
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回复工作。为做好回复工作,公司自2021年10月29日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具体详见至2022年1月28日期间每5个交易日发布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5、2021-147、2021-148、2021-149、2021-157、2021-158、2021-160、2021-162、2021-166、2021-167、2022-001、2022-002、2022-006、2022-016)。并于2022年3月1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阶段性回复的公告》(2022-027)、《关于对2021年业绩预告关注函的阶段性回复公告》(2022-028)。
公司在进行内部核查时,发现公司存在工程报量与实际投入有偏差,公司以往年度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存在工程收入成本不匹配的情况,对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上述错误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之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核算存在会计差错,累计调减2015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收入15.19亿元,累计调减2015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成本
11.05亿元。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问题六: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2022年2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披露于2022年3月1日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