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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为进一步提升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公司治理能力,促进公司合规运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同时,鉴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提交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后,公司的总股本及股份总数应做相应变更,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的股本为人民币1,096,079,837元。第六条 公司的股本为人民币1,095,926,265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9,607.9837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9,592.6265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与和质押。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与相应的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并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下列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0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回购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回购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一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由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发行债券和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发行债券和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以下内容,作为本制度的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八十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特此公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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