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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四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2-028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四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生”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权益的第四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17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00,08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7%。

2、《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权益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10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49,97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5%。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周大生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四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赵斌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月3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177名激励对象授予7,529,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等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

5、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

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总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回购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8、2020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总量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9、2021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总量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10、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四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7年业绩为基准,2021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不低于70%。2021年,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24,611,693.59元,较2017年同期的592,074,754.22元增长106.83%,满足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4个人所在组织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才可根据其所在组织业绩考核结果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组织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因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部分有4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2,73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部分,因11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所在组织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90分;预留授予部分,因3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所在组织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90分,所以公司将对上述合计14名激励对象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30,83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其余261名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均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100%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72人,解除限售数量为4,100,087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04人,

解除限售数量为1,649,970股。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7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750,05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2%。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72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100,08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7%。

单位:股

姓 名授予时职位现在职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
赵时久董事供应链中心副总监225,00056,250
管佩伟发展中心总监董事450,000112,500
许金卓财务总监财务总监675,000168,75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重点培养人才(含控股子公司) (共计169人)15,136,8753,762,587
合计(172人)16,486,8754,100,087

(二)预留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人数为104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649,97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

单位:股

姓 名职 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
夏洪川董事315,000126,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重点培养人才(含控股子公司) (共计103人)3,832,8751,523,970
合计(104人)4,147,8751,649,970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72人,解除限售数量为4,100,087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04人,解除限售数量为1,649,970股。监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共计解除限售

5,750,057股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在组织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首次授予权益第四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14名激励对象因2021年度所在组织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90分而不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75名,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5,750,057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锁涉及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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