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原则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适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五条 担保业务的分析与评估: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被担保企业的履约能力、反担保情况,对照本公司的担
保责任、担保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在对担保业务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办理该担保业务。第六条 公司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免除担保责任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四章 担保的审批第七条 担保审批程序:
一、公司决定为他人担保之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出
具独立董事意见;
四、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提保,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审议上述第(五)项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对外担保审批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会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它担保事项。
第五章 订立担保合同
第九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六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