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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数据: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第 1 页 共 11 页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说明
1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50298200000533。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50万股,于2010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50298200000533。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50万股,于2010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章程指引》增加本条,后每条依次续延
3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根据《章程指引》修订
4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根据《章程指引》修订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方可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根据《章程指引》修订
6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章程指引》修改短线交易的表述,完善索引指代条款。
7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表述
8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大会职权增加“员工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的审议事项
9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修改、增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 4 页 共 11 页究当事人责任。

究当事人责任。
10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
11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表述
12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章程指引》规定修改
13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根据《章程指引》规定新增
15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根据《章程指引》规定新增

……

……
17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根据《章程指引》规定修订
18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原第八十条,原第八十一条变更为第八十条,以后各条依次续延。股东大会应该提供网络投票
19第八十二条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20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根据《章程指引》规定修订
21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根据《章程指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引》规定修订
22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根据《章程指引》规定修订
23第九十五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五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表述
24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表述
25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章程指引》修订
26第一百零六条 ……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零六条 ……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章程指引》修订
27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根据《章程指引》修订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28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竞拍土地及股权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 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5、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等);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竞拍土地及股权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 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按照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长决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6、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根据《章程指引》及《股票上市规则》修订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

(三)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除第(二)项“交易”所述事项外,还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 (三)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除第(二)项“交易”所述事项外,还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三)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条件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条件的关联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除第(二)项“交易”所述事项外,还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存贷款业务;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9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内(不含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内(不含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不含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根据《章程指引》及《股票上市规则》修订

10%以内(不含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不含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不含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不含10%)。……

10%以内(不含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不含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不含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不含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内(不含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不含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不含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不含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 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的交易。 ……
30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根据《章程指引》修订
31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章程指引》增加本条,后每条依次续延
32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2)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3第一百四十条 ……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第一百四十一条 ……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34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章程指引》修订
35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完善表述
36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根据《章程指引》修订
37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根据《章程指引》修订
38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简化表述,第一百七十五条变更为第一百七十三条,后每条依次延续
39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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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1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到”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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