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干部履职情况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参股公司,以及由上述各类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的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六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审计负责人须经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
职条件的行为时,公司不得随意撤换。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应配置一定数量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等专业
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制度,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
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
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秘密。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除了涉密等事项之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合同或协议、工程结算、责任书以及其他有关的纸质或电子文件、资料和现场勘查实物;
(三)要求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开通计算机系统软件查询权
限,确保可以切实履行审计职责;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审计有权自行索取、查阅任何与工作有关的资料,无需获得被审计单位的批准;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
(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
专业技术问题;
(八)监督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可以视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处
罚建议;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上报董事会处理;
(十)对审计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董事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请董事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方面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第十四条 内控管理审计
主要审计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效能情况、目标责任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审计部门应重点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直接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审计财务预算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公司关联交易、费用控制等。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
主要审计项目立项、决策、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筹资渠道成本的最优性等。主要实施招投标审计、合同管理审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工程管理审计(包括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 、工程造价审计(包括概算、预算、结算) 、竣工验收审计和工程财务管理审计、项目经理目标责任考核审计等,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工程项目实现“效益、速度、质量”三项目标。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含对主要领导人员的任职、调岗、离任审计,评价该人员任职期间的公司或部门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其他专项审计
其他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
第十九条 其他专项检查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以相关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工作,确保适当的审计覆盖面和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识别舞弊信号,一旦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相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开展具体审计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
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组织实施。
(二)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
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应当提前三天把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的单位或个人,特殊审计业务可实施
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结束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
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2、基本情况;
3、审计评价;
4、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5、审计建议。
(六)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自接收审计报告之日起十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真实确切,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等内容,可提出补充意见或不同看法,审计部门核实后可以视情况采纳意见或维护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经授权人员复核、呈批后,可形成审计意见书或以签批版审计报告形式,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也可转交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七)被审计对象必须按审计报告建议执行,并在自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起七个工作
日内,将整改情况与整改方案报告审计部,经审计部复核并报告董事会最终确定整改时限及方案后执行。
(八)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定期后续审计和
复查。
(九)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具体内容依
照国家与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由公司法律部门参与,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审计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为审计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补充。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