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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雪: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公告编号:2022-063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如有)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可以设独立董事。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增设第一百五十六条,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之后条文依次顺延: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行业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及盈利规模、公司财务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由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原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本次变更为公司业务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今后的发展,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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