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龙大美食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浩 | 联系电话:010-65728883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滨 | 联系电话:0755-2383520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1年12月22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要求,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事项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戴学斌、董翔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生猪产业链项目将仅限于目前上市公司暂时放弃商业机会的四川省巴中市、达州市、南充市三市。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占用龙大肉食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亦不会让龙大肉食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避免使用龙大肉食品的人员、资产、资质、技 | 是 | 不适用 |
术、建设资源以及生产采购销售渠道等,保持龙大肉食的独立性,同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本公司/本人确保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销售区域将仅限于四川省,确保龙大肉食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占或损失。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的经营主体为五仓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仓农牧集团”)及其下属各地子公司。在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建设完成,且项目经营主体五仓农牧集团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1年内,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五仓农牧集团按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则本公司/本人将采取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五仓农牧集团股权等方式妥善解决同业竞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五仓农牧集团将视为符合前述所约定的资产注入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所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3)五仓农牧集团最近一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合并口径)为正,上述财务数据需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
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最迟不超过2023年末前完成将五仓农牧集团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的协议签署,在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时,最迟不超过2023年末前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五仓农牧集团股权。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成员因
违反前述声明、承诺而获得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如造成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同意赔偿上市公司相应损失。”
术、建设资源以及生产采购销售渠道等,保持龙大肉食的独立性,同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本公司/本人确保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销售区域将仅限于四川省,确保龙大肉食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占或损失。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的经营主体为五仓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仓农牧集团”)及其下属各地子公司。在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建设完成,且项目经营主体五仓农牧集团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1年内,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五仓农牧集团按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则本公司/本人将采取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五仓农牧集团股权等方式妥善解决同业竞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五仓农牧集团将视为符合前述所约定的资产注入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所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3)五仓农牧集团最近一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合并口径)为正,上述财务数据需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最迟不超过2023年末前完成将五仓农牧集团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的协议签署,在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时,最迟不超过2023年末前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五仓农牧集团股权。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成员因违反前述声明、承诺而获得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如造成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同意赔偿上市公司相应损失。” | ||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为规范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本公司不会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限制上市公司正常的商业机会,不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无论何种原因,若本公司获 | 是 | 不适用 |
得有关与上市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优先享有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若上市公司放弃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则本公司可以先行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或与上市公司共同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本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参股),并承诺在前述先行投资、开发及经营的业务和资产规范运作、符合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前提下,将该等业务和资产按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则本公司将采取托管给上市公司或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业务和资产的方式妥善解决同业竞争。
3、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下属公司已与万源市人民政府签
署了生猪养殖及深加工项目投资的相关协议,拟在万源市辖区内,新建生猪集中养殖区,在万源市工业园区等地新建饲料、猪肉制品、仓储等配套设施的加工区;同时,本公司已分别在巴中市、达州市开展了两个生猪养殖、猪肉制品等拟投资项目的前期研判和可行性分析,与属地政府已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待政府通过审批后,拟进入协议签署阶段。就上述拟投资新建的同业竞争业务,由上市公司优先享有投资、开发和经营的机会,如上市公司放弃该等机会,则由本公司先行进行投资,且本公司承诺将在上述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上述投资项目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时(最长期限不超过本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6年),将该等业务和资产按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则本公司将采取托管给上市公司或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业务和资产的方式妥善解决同业竞争。
4、本公司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除上述需要解决的潜在同业
竞争外,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本公司在避免和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方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样
适用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得有关与上市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优先享有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若上市公司放弃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则本公司可以先行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或与上市公司共同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本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参股),并承诺在前述先行投资、开发及经营的业务和资产规范运作、符合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前提下,将该等业务和资产按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则本公司将采取托管给上市公司或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业务和资产的方式妥善解决同业竞争。 3、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下属公司已与万源市人民政府签署了生猪养殖及深加工项目投资的相关协议,拟在万源市辖区内,新建生猪集中养殖区,在万源市工业园区等地新建饲料、猪肉制品、仓储等配套设施的加工区;同时,本公司已分别在巴中市、达州市开展了两个生猪养殖、猪肉制品等拟投资项目的前期研判和可行性分析,与属地政府已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待政府通过审批后,拟进入协议签署阶段。就上述拟投资新建的同业竞争业务,由上市公司优先享有投资、开发和经营的机会,如上市公司放弃该等机会,则由本公司先行进行投资,且本公司承诺将在上述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上述投资项目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时(最长期限不超过本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6年),将该等业务和资产按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则本公司将采取托管给上市公司或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业务和资产的方式妥善解决同业竞争。 4、本公司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除上述需要解决的潜在同业竞争外,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本公司在避免和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方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 ||
3.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在严格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 是 | 不适用 |
的原则基础上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的原则基础上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 ||
4.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4、保证本公司未来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自主运作,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 是 | 不适用 |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
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环节不依赖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3、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并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对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4、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环节不依赖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3、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并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对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4、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 ||
5.股份回购承诺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1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经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 是 | 不适用 |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
6.股份限售承诺 宫明杰、宫学斌、秋山刚、赵方胜、谭喆夫、张德润、郭延亮、刘惠荣、王蔚松、宫旭杰、纪鹏斌、王辉的股份限售承诺内容如下:“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发行人招股书披露瑕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赔偿承诺 宫明杰、宫学斌、秋山刚、赵方胜、谭喆夫、张德润、刘惠荣、郭延亮、王蔚松、董瑞旭、土桥晃、刘克连、宫旭杰、纪鹏斌、王辉关于发行人招股书披露瑕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赔偿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 是 | 不适用 |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8.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2、在与商场超市、广告宣传、物流供应商等业务合作方合作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之间,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统一谈判,后分摊费用"、"先联合广告宣传,后分摊费用"等有损发行人独立性的方式开展业务;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不会以任何形式收购实际控制人或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食品加工相关资产。若经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发行人因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本公司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损失金额两倍的现金赔偿,届时如本公司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发行人可以在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中扣除。” | 是 | 不适用 |
9.股份回购承诺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承诺内容如下:“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 | 是 | 不适用 |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经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经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
10.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的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若因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均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 是 | 不适用 |
11.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潜在纠纷情形的承诺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潜在纠纷情形的承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隐名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其它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1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不为发行人利益以外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本公司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本公司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
1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不为发行人利益以外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本公司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本公司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 | 是 | 不适用 |
13.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宫明杰、宫学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不为发行人利益以外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本人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若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 是 | 不适用 |
1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宫明杰、宫学斌避免利益冲突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选 | 是 | 不适用 |
择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2、在与商场超市、广告宣传、物流供应商等业务合作方合作时,本人及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之间,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统一谈判,后分摊费用"、"先联合广告宣传,后分摊费用"等有损发行人独立性的方式开展业务;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不会以任何形式收购实际控制人或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食品加工相关资产。若经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发行人因与本人及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本人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损失金额两倍的现金赔偿,届时如本人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发行人可以在向本人控制的龙大集团支付的分红中扣除。”
择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2、在与商场超市、广告宣传、物流供应商等业务合作方合作时,本人及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之间,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统一谈判,后分摊费用"、"先联合广告宣传,后分摊费用"等有损发行人独立性的方式开展业务;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不会以任何形式收购实际控制人或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食品加工相关资产。若经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发行人因与本人及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本人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损失金额两倍的现金赔偿,届时如本人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发行人可以在向本人控制的龙大集团支付的分红中扣除。” | ||
15.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董瑞旭、宫明杰、宫旭杰、宫学斌、郭延亮、纪鹏斌、刘惠荣、刘克连、秋山刚、谭喆夫、土桥晃、王辉、王蔚松、张德润、赵方胜承诺:“本人及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若因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均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措施的事项: 1、2021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10月29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900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2021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汤臣倍健在收购Life-Space Group Pty Ltd 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6、2021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7、202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
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8、2021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出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2018年和2019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10、2021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2021年7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审慎、2019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各公司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
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
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1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4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9条、第9.11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物出具
《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款累计8.23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2.1.4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 2022年4 月28 日 | |
郭浩 | ||
2022年4 月28日 | ||
胡滨 | ||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28日 | |
(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