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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1-12-07
关于不予核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931号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1月14日举行2011年第25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10.33亿元,其中8.77亿元用于污水处理项目,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但因目前你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是根据自来水用水量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确定,因此该部分募投项目的达产不能直接导致你公司收入及利润的增加,反而因折旧及运营成本的提高,可能导致短期内经营业绩下滑。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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