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我们认可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廖朝理、林天海、解浩然202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