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 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3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仅调整2020年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中有关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科目列报的金额,不调整也不影响其他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数据。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导致公司2020年度盈亏性质的改变,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概述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24日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中,对“运输费用”的确认和列报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是对于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若运输费用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满足资产定义的应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否则应计入期间损益;二是对于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收入准则规范下的合同履约成本。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之前,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作为与商品销售相关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之后,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在确认运输
服务收入的同时,将相关支出计入运输服务成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现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未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将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所承担的运输费用作为营业成本进行列报,而是计入销售费用进行列报。经公司审慎研究,为严格执行该准则,更加公允地反应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决定将公司已公告披露的2020年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中有关“销售费用—运输费用”科目的列报金额调整至营业成本科目进行列报。
(二)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调整公司2020年度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中有关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科目的列报金额。
二、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2020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及金额的调整情况
(二)对2020年度母公司利润表项目及金额的调整情况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营业成本 | 138,367,409.60 | 7,507,704.48 | 145,875,114.08 |
报表项目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营业成本 | 704,915,049.32 | 11,795,337.70 | 716,710,387.02 |
销售费用 | 92,688,843.31 | -11,795,337.70 | 80,893,505.61 |
销售费用 | 19,673,202.76 | -7,507,704.48 | 12,165,498.28 |
(三)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对2020年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利润表中有关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的列报金额的进行调整,更正后,公司的综合毛利率降低1.26%,不会改变公司2020年度的盈亏性质,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追溯重述过程合法合规,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大湖
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并出具了《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2)1110040号)。
四、备查文件
1、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的专项鉴证报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