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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文件,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因素,该预案是合理的;

2、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3、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审议《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通过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四、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状况,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增加融资保理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增加融资保理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关于2022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年度规划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进行2022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年度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过程中公司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执行,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九、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向关联人销售环卫机械零部件等产品、接受关联人提供金融服务等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产生较大差异主要系交易对方根据实际经营发展调整所致。

经核查,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符合市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担保有利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提高其融资能力。由于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均经营良好,财务指标稳健,预计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8,852.50万元的担保,同意就上述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马刚先生审批并签署与银行的相关融资、担保合同等;

2、本次担保事项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2022年度临时拆借资金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业务范围,拆借利率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执行,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2022年度临时拆借资金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二、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买方信贷作为公司的一个存续业务模式,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客户。公司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可有效防控风险;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未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及其它未到期金融资产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不超过10亿元的资产池额度,公司及子公司用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金融资产及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职业的审计团队和专业的技术能力,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财务报告等审计的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2、经核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拟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拟聘任人员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专业知识、能力和资质,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

本次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王庆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十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1、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报告期内三会决策程序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进行了了解,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活动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项业务环节,能有效保证公司规范、安全、顺畅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2、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使公司股本增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最新调整的

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了《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章程修订内容,并同意将此章程修订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注销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已获授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我们同意对其已获授予到期尚未行权的相应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该事项完成后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完毕。

二十、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本次分拆编制的《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除上专股份主业之外的业务,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

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分拆涉及的有关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核、批准事项,已在《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中充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注册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4、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提请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及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相关事项。

6、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二十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实和落实,认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一致。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提供担保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张 宇 李瑞东 石水平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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