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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47,629,932.28元,未达到实施利润分配的条件。董事会决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续聘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及胜任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在决议有效期内循环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5、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追溯重述过程合法合规,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6、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程序合法有效,交易行为真实合理,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是以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22年经营计划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公允定价,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亦未因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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