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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对《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中公司对新疆宜化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新疆宜化为公司参股公司,其银行借款由新疆宜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公司按19.9%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担保,另一股东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80.1%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担保。新疆宜化为公司对其本次银行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新疆宜化的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企业新疆宜化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我们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为增强资本实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松滋肥业公开征集投资方,宜化肥业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寻求外部战略合作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交易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松滋肥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依据,按照每1元注册资本1.4048元确定增资底价,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资方,由史丹利成功摘牌,询价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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