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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审议《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通过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二、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三、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关于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核查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遵循谨慎性、合理性原则,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项。

五、关于2022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年度规划的核查意见

本次公司进行2022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年度规划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七、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核查意见

公司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能够有效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公司已将上述担保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监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八、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核查意见

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及其它未到期金融资产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该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通过有关报告。

十、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十一、关于注销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注销40名激励对象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内已获授予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10万份。

十二、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拆至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分拆上市具备可行性与商业合理性。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总体安排。

监事签字:焦万江 刘侃 林美玲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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