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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于2021年10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相关的议案。根据前述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均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将于2022年5月16日到期。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5月16日。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其他事项和内容及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该授权期限届满时如有必要,董事会可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实际情况,向股东大会再次提请批准新的授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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