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1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符合审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顺利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审计任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徐杨曾小青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