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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2-016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了有关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该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基准利率改革:

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1、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2、明确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 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3、明确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和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和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一)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四)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

明;

(五)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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