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
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依法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行为,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上市规则》第6.1.2 条、第3.4.6 条规定事项有关信息;
(二)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
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七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资源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
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
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公
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夸大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未能
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公司应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上市公告书;
(二) 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 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 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 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
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 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 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 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停牌申请(如适用);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
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
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
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
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四十五条 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
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
公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制度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
市规则》和/或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并
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大会适用)、会议议案、
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于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
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并及时披露。第五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
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
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五)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
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
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七)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
序及其进展情况;
(八) 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九)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十)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一)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二)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三)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四)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五)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五十八条 除《上市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本制度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独立董事意见;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
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
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
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
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
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 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的;
(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适用第六十三条规定。已按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六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判决或裁决书;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第六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 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八) 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 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 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 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第七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按照本制度第四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七十一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深圳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
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 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第七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 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公司董事会对差异内容及其原因的有关说明(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第七十七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
测修正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 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 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的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的说明(如适用)。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第八十条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方案实施公告;
(二) 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 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 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 股
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 方案实施办法;
(五) 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
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
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 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
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度半年每股收益;
(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
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 函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 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 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 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前,公告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前
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
数量、比例数据等。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八十九条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
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
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回购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
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
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 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 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
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做出说明。第九十条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
购的原因予以公告。第九十一条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
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
告中披露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第九十二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
专用账户,在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第九十三条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 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
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
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三) 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
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地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
元的;
(六) 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
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 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
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
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触发日的五个交易日前至少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赎回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公告不赎回的具体原因。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
告,此后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后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第九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第九十八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
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
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
的股份变动情况。第百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
措施。第百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后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出现前款第(十三)项情形,且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百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百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第百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百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第百六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
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第百七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百八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
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第百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
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董事会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第百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第百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百十二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
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百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第百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百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长签发。
第百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五) 证券事务代表。
第百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百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第百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百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百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
责任;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
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
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第百二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就任何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
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
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
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
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第百二十四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 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 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第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
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六)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百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上市公
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百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公告。第百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
息披露报纸。第百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网址为:www.szse.cn或www.cninfo.com.cn。第百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第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百三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百三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第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
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第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百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