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3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本公司管理层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保障审计委员会获取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1.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2.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1.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1.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六)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及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调查。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两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方可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会议。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进行,委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均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部门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