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存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等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联系、接待、咨询、服务等工作。第四条 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下属各事业中心、职能中心、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条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检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若发生前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
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公司关联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应当存档备查或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下属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书面记载,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发布或讨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下属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公司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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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称或姓名 | 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所属部门及职务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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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
1、 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3、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关联关系(例如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
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4、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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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序号 | 所处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商议、决议事项 | 签署 |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