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该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以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追究相应责任,具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章节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申请人 | 申请部门 | ||
申请时间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 是 □ 否 |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 □ 是 □ 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