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指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本公司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上述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本公司对于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服务而产生的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于利润表“营业成本”中。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本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营业成本增加及销售费用减少人民币128,963,302.77元,2021年度母公司报表中营业成本增加及销售费用减少人民币65,891,740.45元。2020年度,本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成本增加及销售费用减少人民币100,885,679.13元,母公司报表中营业成本增加及销售费用减少人民币56,583,384.10元。
三、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董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