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二年四月
声明和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出具本报告书。
1、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报告书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翠微股份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释 义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
公司/上市公司/翠微股份 | 指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
海淀科技 | 指 |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科融通控股股东 |
海科融通/标的公司 | 指 | 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 | 指 | 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98.2975%股权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
翠微集团 | 指 | 北京翠微集团,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海淀国资中心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21年10月完成改制,翠微股份股东,系翠微集团一致行动人。曾用名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
海淀区国资委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证券期货意见第4号》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本次交易方案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翠微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淀科技等105名股东所持有海科融通98.2975%的股权,其中股份支付比例为70%,现金支付比例为30%。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海科融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海淀科技 | 8,954.00 | 35.0039% | - | - |
其他104名交易对手 | 16,190.50 | 63.2936% | - | - |
吴静 | 335.50 | 1.3116% | 335.50 | 1.3116% |
蒋聪伟 | 100.00 | 0.3909% | 100.00 | 0.3909% |
翠微股份 | - | - | 25,144.50 | 98.2975% |
合计 | 25,580.00 | 100% | 25,580.00 | 100% |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29,767.91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上市公司优先保障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海科融通支付系统智能化升级项目。若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足,则不足部分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可进行置换。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情况
1、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海淀科技等105名海科融通股东。
2、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海科融通98.2975%股权。
3、交易价格
根据海科融通的业务特点,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197,900.00万元为海科融通的最终评估值,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海科融通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97,900.00万元,按此确定海科融通98.2975%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94,530.75万元。
4、发行股份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海淀科技等105名海科融通股东,海淀科技等105名海科融通股东以其持有的海科融通98.2975%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3)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翠微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90% |
前20个交易日 | 6.53 | 5.87 |
前60个交易日 | 6.20 | 5.58 |
前120个交易日 | 6.07 | 5.47 |
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20元/股,不低于上述市场参考价的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将按照如下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202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524,144,22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该权益分派实施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由6.20元/股调整为6.09元/股。
(4)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海淀科技等105名海科融通股东,共计新增股份数量为223,598,470股。具体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股数 |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股数 |
1 | 海淀科技 | 79,623,834 | 54 | 张冀 | 889,254 |
2 | 传艺空间 | 20,070,469 | 55 | 张艺楠 | 889,254 |
3 | 中恒天达 | 8,892,542 | 56 | 陈建国 | 889,254 |
4 | 黄文 | 8,892,542 | 57 | 张剑 | 889,254 |
5 | 章文芝 | 6,224,779 | 58 | 赵宝刚 | 889,254 |
6 | 孙瑞福 | 3,734,867 | 59 | 孙东波 | 889,254 |
7 | 汇盈高科 | 3,557,017 | 60 | 冯小刚 | 889,254 |
8 | 王鑫 | 3,557,017 | 61 | 刘征 | 889,254 |
9 | 丁大立 | 3,112,389 | 62 | 章骥 | 853,684 |
10 | 雷鸣资本 | 2,667,762 | 63 | 李琳 | 800,328 |
11 | 张丽 | 2,667,762 | 64 | 宋振刚 | 800,328 |
12 | 张玉婵 | 2,614,407 | 65 | 王华 | 800,328 |
13 | 任思辰 | 2,489,911 | 66 | 钟敏 | 711,402 |
14 | 孟立新 | 2,125,317 | 67 | 高秀梅 | 666,939 |
15 | 李凤辉 | 1,814,078 | 68 | 李宏涛 | 658,048 |
16 | 田军 | 1,778,508 | 69 | 陆国强 | 622,477 |
17 | 褚庆年 | 1,778,508 | 70 | 许凯 | 622,477 |
18 | 吴昊檬 | 1,778,508 | 71 | 张宝昆 | 622,477 |
19 | 吴江 | 1,778,508 | 72 | 兰少光 | 578,015 |
20 | 赵彧 | 1,778,508 | 73 | 庄丽 | 444,626 |
21 | 陈格 | 1,778,508 | 74 | 于静 | 444,626 |
22 | 杨曼 | 1,778,508 | 75 | 邢颖娜 | 444,626 |
23 | 胡晓松 | 1,778,508 | 76 | 张韦 | 444,626 |
24 | 侯云峰 | 1,725,152 | 77 | 冯立新 | 444,626 |
25 | 刘兰涛 | 1,600,657 | 78 | 朱秀伟 | 444,626 |
26 | 李昳 | 1,591,764 | 79 | 张小童 | 444,626 |
27 | 冯秋菊 | 1,467,269 | 80 | 张冉 | 444,626 |
28 | 高卫 | 1,422,806 | 81 | 张婷 | 444,626 |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股数 |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股数 |
29 | 李香山 | 1,333,880 | 82 | 吴金钟 | 444,626 |
30 | 凌帆 | 1,333,880 | 83 | 孙兴福 | 444,626 |
31 | 贾广雷 | 1,289,418 | 84 | 李岚 | 444,626 |
32 | 张文玲 | 1,244,955 | 85 | 吴深明 | 444,626 |
33 | 亓文华 | 1,244,955 | 86 | 生锡勇 | 417,949 |
34 | 李桂英 | 1,111,567 | 87 | 李宁宁 | 373,486 |
35 | 李军 | 1,067,104 | 88 | 张灵鑫 | 373,486 |
36 | 宋小磊 | 920,377 | 89 | 李文贵 | 355,700 |
37 | 谭阳 | 898,146 | 90 | 朱克娣 | 302,346 |
38 | 张绍泉 | 889,254 | 91 | 孙荣家 | 266,776 |
39 | 杨慧军 | 889,254 | 92 | 黄琼 | 266,776 |
40 | 丁志城 | 889,254 | 93 | 陈培煌 | 266,776 |
41 | 尤勇 | 889,254 | 94 | 田璠 | 266,776 |
42 | 李长珍 | 889,254 | 95 | 董建伟 | 177,850 |
43 | 朱银萍 | 889,254 | 96 | 张晓英 | 177,850 |
44 | 李斯 | 889,254 | 97 | 鲁洋 | 177,850 |
45 | 王霞 | 889,254 | 98 | 马晓宁 | 177,850 |
46 | 程春梅 | 889,254 | 99 | 王卫星 | 124,494 |
47 | 吕彤彤 | 889,254 | 100 | 董晓丽 | 88,924 |
48 | 江中 | 889,254 | 101 | 鲁建英 | 88,924 |
49 | 辛晓秋 | 889,254 | 102 | 鲁建平 | 88,924 |
50 | 庞洪君 | 889,254 | 103 | 鲁建荣 | 88,924 |
51 | 毛玉萍 | 889,254 | 104 | 贺雪鹏 | 88,924 |
52 | 杨薇 | 889,254 | 105 | 靳莉慧 | 44,461 |
53 | 张翼 | 889,254 | 合计 | 223,598,470 |
(5)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6)股份锁定期安排
海淀科技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其无需向上市公司履行
补偿义务或对上市公司的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海淀科技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除海淀科技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期限届满后,各业绩承诺方各年在满足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其无需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或对上市公司的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后,可分批解锁所持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当年海科融通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各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获得的尚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各业绩承诺方在满足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其无需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或对上市公司的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后,可一次性解锁剩余的股份。本次交易前翠微集团、海淀国资中心分别持有上市公司32.83%、29.71%股权,为一致行动人。翠微集团、海淀国资中心在本次交易前已经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方式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若上述锁定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新增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应当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截至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日后由
其届时的股东享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5、过渡期损益安排
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交易各方约定,由上市公司聘请交易各方认可的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作为各方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之依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按其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海科融通的股权比例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别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与批准文件
1、本次交易已获翠微集团、海淀国资中心的原则性同意;
2、交易对方已履行各自有关审批程序审议通过参与本次交易;
3、本次交易预案已获得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预案(修订稿)已获得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6、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及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已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8、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本次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10、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已获得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1、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已获得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2、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于2020年7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有条件审核通过。
13、2020年9月11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166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四)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1)资产过户情况
2020年12月3日,海科融通办理完毕股东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及组织形式变更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涉及购买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公司已持有海科融通98.2975%股权。
(2)验资情况
2020年12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769号)。截至2020年12月3日,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
(3)新增股份登记
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增发的223,598,470股股份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了相关登记材料,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向海淀科技等105名交易对方发行的223,598,47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于2020年12月9日办理完毕。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1)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993,973股,募集资金总额338,599,980.72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166号批复规定的上限;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共计4家,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认购对象 | 配售股数(股) | 认购金额(元) |
1 | 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9,307,228 | 260,999,993.92 |
2 | 南京翎贲连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433,734 | 55,999,993.76 |
3 | 王远青 | 1,506,024 | 9,999,999.36 |
4 | 吴飞 | 1,746,987 | 11,599,993.68 |
合计
合计 | 50,993,973 | 338,599,980.72 |
(2)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030号《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月11日止,翠微股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38,599,980.7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9,530,182.36元,翠微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9,069798.3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0,993,97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68,075825.36元。
(3)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增发的50,993,973股股份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了相关登记材料,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1月21日办理完毕。
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翠微股份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并已完成相关验资;翠微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公司已于2021年1月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工作,募集资金已经到位,新增股份已登记上市。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一、本人及上市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本人及上市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 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之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 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 | 一、本公司/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 |
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海淀科技
海淀科技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中,不存在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且将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将该商业机会优先给予上市公司。 |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海淀科技
海淀科技 | 本公司承诺尽量减少、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业务需要且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予以充分、及时的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海淀科技
海淀科技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并尽可能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
(五)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黄文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海科融通股权,对于本人所持该等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海科融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海科融通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持有的海科融通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本人持有海科融通股权1000万股,其中400万股尚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本人所持有海科融通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三、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召开日之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措施,并保证本人所持海科融通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若无法达成,本人所持上述400万股不再参与本次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亓文华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海科融通股权,对于本人所持该等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海科融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海科融通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持有的海科融通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本人持有海科融通股权140万股,其中84万股尚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本人所持有海科融通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三、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召开日之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措施,并保证本人所持海科融通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若无法达成,本人所持上述84万股不再参与本次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除黄文、亓文华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除黄文、亓文华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依法持有海科融通股权,对于本公司/本人所持该等股权,本公司/本人确认,本公司/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海科融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海科融通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本公司/本人持有的海科融通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公司/本人所持海科融通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注: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召开日之前,黄文、亓文华前期处于质押状态的股权已解除质押。
(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翠微集团、海淀国资中心 | 一、本企业于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但向本企业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二、本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三、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
海淀科技 | 一、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公司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三、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若本公司届时与上市公司签署关于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则本公司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尚需满足届时业绩承诺相关协议的约定。 |
海淀科技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海淀科技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 一、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人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本公司/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三、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若本公司/本人届时与上市公司签署关于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则本公司/本人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尚需满足届时业绩承诺相关协议的约定。 |
2021年3月,翠微集团与海淀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翠微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海淀科技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79,623,83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海淀科技、受让方翠微
集团均受海淀区国资委控制,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本次股份转让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翠微股份之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意见第4号》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已于2021年7月完成交割。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7月6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本次重组相关协议,无违反约定的情况;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承诺,目前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海淀科技等海科融通股东(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全体交易对方对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如下:
(一)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方承诺,海科融通于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算三年内(本次交易于2020年完成,该三年为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应不低于其收益法评估预测期内对应年度的净利润。若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方应按约定向翠微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0]第245号《资产评估报告》,海科融通收益法评估预测2020-202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海科融通 | 17,455.82 | 20,820.05 | 23,995.95 | 23,995.95 |
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结束后,由翠微股份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海科融通出具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对其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确认。
(二)补偿安排
1、业绩补偿计算方式及补偿方式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海科融通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方各自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该方向上市公司转让的海科融通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合计向上市公司转让的海科融通股份数量)
该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1)任何一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业绩承诺方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若翠微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3)若翠微股份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业绩承诺方在进行股份补偿的同时,应将其应补偿股份数量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返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返还金额计算公式为: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当期应返还金额=每股已获得的现金分红×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4)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交易各方同意向上进位至整数。
业绩承诺方当期补偿的全部股份将由上市公司以总价1.00元回购并注销。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业绩承诺方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足。计算公式为:
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当期需以现金补偿的金额=(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2、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翠微股份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如果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方于业绩承诺期间累积已补偿金额的情况,则业绩承诺方将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另行补偿时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减值补偿总额=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方于业绩承诺期间累积已补偿金额
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减值补偿总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该方向上市公司转让的海科融通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合计向上市公司转让的海科融通股份数量)
该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1)标的资产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取值。
(3)若翠微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补偿股
份数量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4)若翠微股份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业绩承诺方在另行股份补偿的同时,应将其应另行补偿股份数量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返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另行应补偿金额的计算。返还金额计算公式为: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应返还金额=每股已获得的现金分红×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
(5)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交易各方同意向上进位至整数。
业绩承诺方减值补偿的全部股份将由上市公司以总价1.00元回购并注销。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大于业绩承诺方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足。计算公式为:
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需以现金另行补偿的金额=(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已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3、其他
(1)在任何情况下,因海科融通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而发生的补偿、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总对价。
(2)由于司法判决或其他原因导致补偿义务人在业绩承诺期内失去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从而使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不足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3)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的计算,若涉及补偿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程序。对于现
金补偿金额、现金返还金额,业绩承诺方应于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三)超额业绩奖励
若海科融通2020-2022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超过62,271.82万元,则将超过部分的30%奖励给标的公司的核心团队成员。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业绩奖励金额不应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奖励金额=(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271.82万元)×30%
上述奖励在承诺期最后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由海科融通董事会确定海科融通核心团队成员的具体奖励范围、分配方案和分配时间,并报翠微股份批准。
(四)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1]007442号《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以及海科融通出具的《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海科融通202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427.05万元,已实现业绩承诺。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2]008790号《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以及海科融通出具的《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海科融通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562.12万元,已实现业绩承诺。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超过交易对方对其的业绩承诺水
平,业绩承诺方关于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2021年无需对翠微股份进行补偿。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2021年,公司贯彻执行市、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加快推动战略发展转型,推进实施门店经营调整,推动支付业务升级拓展,促进商业与科技融合发展,努力稳经营、降影响、促转型、谋发展,公司全年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在商业零售领域,公司全力推进重点门店调改和营销拓展工作,按照市、区商圈改造规划部署,如期完成翠微店和鼎城店的闭店调改计划,翠微店实现业态优化、品牌升级和科技服务提升,成为西长安街沿线精品时尚生活新地标,鼎城店提升空间场景优化和服务运营能力,形成了社区生活消费聚合地。公司积极应对疫情反复、门店调改对经营的影响,全力稳供商、稳品牌、稳商品,开展多元营销,优化会员服务,统筹翠微购平台、微信会员群、小程序等营销渠道,加速线上线下融合。公司全力配合冬奥服务相关工作,推出冬奥系列服务举措,提升冬奥形象和顾客体验。公司持续规划拓展邻里中心业态,培育文旅康养产业,推进管理输出项目进程。
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公司加快推动“商业+科技”战略转型,加速与海科融通的相互赋能与协同发展,拓展提升支付业务市场空间和业务运营能力,积极打造“翠微商圈”数字营销转型创新。海科融通顺利完成《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续展工作,为收单业务持续开展和平稳运营奠定了基础。海科融通强化合规运营的根基,狠抓产研体系市场化转型,优化调整营销模式,拓展优质商户,推动业务转型升级,圆满完成业绩承诺。积极拓展数字人民币支付方式,与银行合作搭建数字人民币收单业务设备与系统对接端口。拓展国际业务,铺设跨境全球网络核心架构,成为国内前三家同时拥有维萨、万事达、美国运通、大莱四大卡组织牌照的线下成员机构,为未来收单业务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
此外,公司实施完成重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发行融资和首期公司债券发行融资工作,保障公司经营发展的长期资金需求。公司积极拓展新领域投资助力主业转型期发展,提高资金运营效果和投资运作能力,实施对新生活基金、蓝天基金的增资扩容,投资基金运转正常并取得了良好的收益。公司持续加强内
控管理与规范运营,强化风险防控,推进财务体系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速数字信息建设,深耕服务品质,精细运营安全管理,加强安全保障。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2021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平等对待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并尽可能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便利条件,使各位股东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此外,公司聘请律师见证股东大会,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相互独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
(三)关于董事与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现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各位董事能够勤勉尽责,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科学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各尽其责。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
(四)关于监事与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设监事7名,其中职工监事3名。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会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各位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关联交易、重大事项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五)关于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六)关于内部控制
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在销售、采购、人事、资产管理、关联交易、投融资等领域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标准及程序文件,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有序运行。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提高重视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则,规范公司运作。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各方均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无重大差异,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各方将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七、持续督导总结意见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及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已经完成交割及登记过户,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已经完成发行,相应股份已
登记于认购对象名下,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所出具的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超过交易对方对其的业绩承诺水平,业绩承诺方关于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年报中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状况;自重组完成以来,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照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方案无重大差异。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翠微股份本次重组的持续督导期限到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持续督导期届满,但上市公司有未尽事项时,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对包括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补偿相关承诺的未尽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蒲 飞 张钟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