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6 证券简称:昊海生科 公告编号:2022-024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近期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一系列的监管规则,为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根据公司上市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对《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规则等修订《公司章程》附件《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 现有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1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 |
|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称“《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以下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称“《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2022年修订)》(以下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为本章程及其附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0年7月1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10年8月2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97066532Q。 公司的发起人为:蒋伟、游捷、楼国梁、侯永泰、吴剑英、凌锡华、彭锦华、黄明、刘远中、沈荣元、陶伟栋、王文斌、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为本章程及其附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0年7月1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10年8月2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97066532Q。 公司的发起人为:蒋伟、游捷、楼国梁、侯永泰、吴剑英、凌锡华、彭锦华、黄明、刘远中、沈荣元、陶伟栋、王文斌、 |
| 范吉鹏、甘人宝、吴明、陈奕奕、时小丽、赵美兰、刘军、朱敏、陆如娟、孙孝煌、吴雅贞23名自然人。 | 范吉鹏、甘人宝、吴明、陈奕奕、时小丽、赵美兰、刘军、朱敏、陆如娟、孙孝煌、吴雅贞23名自然人。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3 | 第七条 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章程。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七条 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章程。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4 |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内资股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期间内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内资股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期间内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此款转让限制涉及H股,则需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此款转让限制涉及H股,则需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5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利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利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6 | 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 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
|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就公司有权回购可赎回股份而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回购,其价格必须限定在某一最高价格;如以招标方式回购,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 |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就公司有权回购可赎回股份而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回购,其价格必须限定在某一最高价格;如以招标方式回购,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 |
7 | 第五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6)已呈交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副本; (7)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8) 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9) 公司债券存根、已公告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须将以上除第(2)项外(1)至(8)项的文件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置备于公司的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免费查阅(其中第(8)项仅供股东查阅)。 | 第五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发言权、表决权; …… (6)已呈交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副本; (7)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8) 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9) 公司债券存根、已公告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须将以上除第(2)项外(1)至(8)项的文件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置备于公司的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免费查阅(其中第(8) |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仅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未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 | 项仅供股东查阅)。 公司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将以上第(3)至(7)项的文件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将第(1)和第(8)项置备于公司的香港地址,以供股东免费查阅,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股东复印。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仅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未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 |
8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9 | 第五十四条 | 第五十四条 |
|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主要股东应向董事会及时、真实、完整报告其联系人名单及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主要股东应向董事会及时、真实、完整报告其联系人名单及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五)(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
10 | 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九条 |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内资股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唯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如适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 |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
11 | 第六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六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七)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过半数通过。 |
12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网络投票方式不适用于H股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网络投票方式不适用于H股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13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14 |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5 |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16 |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回购公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变更公司形式; …… |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回购公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自愿清盘、变更公司形式; …… 分拆子公司上市的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7 | 第一百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拟举行会议上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第一百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拟举行会议上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提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要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五)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请求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提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要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请求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相关股东的同意。 (五)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
| | 料。 |
18 | 第一百〇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第一百〇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19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20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适当的情况下,将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权利。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适当的情况下,将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权利。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 |
| 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字样。 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 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字样。 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
21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公司给予有关提名及接受提名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日。该7日通知期的开始日应当不早于指定进行该项选举的会议通知发出次日,结束日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7日前。公司将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全面披露拟选任董事的简历、选任理由及候选人对提名的态度。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任期3年,可以连续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公司给予有关提名及接受提名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日。该7日通知期的开始日应当不早于指定进行该项选举的会议通知发出次日,结束日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7日前。公司将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全面披露拟选任董事的简历、选任理由及候选人对提名的态度。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任期3年,可以连续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 |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至本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止,其有资格重选连任。 …… | 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至本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止,其有资格重选连任。 …… |
22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
23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2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或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代行其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或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代行其职权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25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通知全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通知全 |
| 体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或总经理提议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公司将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主持的只有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独立审核公司的经营状况。 | 体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或总经理提议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公司将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主持的只有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独立审核公司的经营状况。 |
26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外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为行使总经理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外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为行使总经理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27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 |
|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28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 (九)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29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 |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30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指定的情况。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十)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指定的情况。 |
31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作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 任何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会被视为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人的人士。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作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 任何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会被视为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人的人士。 |
32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时,有关董事亦不得计算在内: (一)董事或其联系人贷款给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董事或其联系人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要求下或为他们的利益而引致或承担义务,因而向该董事或其联系人提供任何抵押或赔偿保证;或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债务或义务向第三者提供任何抵押或赔偿保证,对于该债务或义务,董事或其联系人根据一项担保或赔偿保证或抵押,已承担该债务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不论是单独或共同)责任; (二)任何他人或公司作出的要约建议,拟认购或购买公司或其他公司(由公司发起成立或公司拥有权益的)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证券,而董事或其联系人因参与该要约的分销或分包销而拥有或将拥有权益; (三)任何有关其他公司作出的建议,而该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时,有关董事亦不得计算在内: (一)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贷款给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要求下或为他们的利益而引致或承担义务,因而向该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提供任何抵押或赔偿保证;或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债务或义务向第三者提供任何抵押或赔偿保证,对于该债务或义务,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根据一项担保或赔偿保证或抵押,已承担该债务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不论是单独或共同)责任; (二)任何他人或公司作出的要约建议,拟认购或购买公司或其他公司(由公司发起成立或公司拥有权益的)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证券,而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因参与该要约的分销或分包销而拥有或将拥有权益; (三) 任何有关其他公司作出的建议,而该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 |
| 接在其中拥有权益(不论以高级人员或行政人员或股东身份);或任何有关其他公司作出的建议,而该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实益拥有该等其他公司的股份,但该董事及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并非合共在其中(又或该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藉以获得有关权益的任何第三间公司)实益拥有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或投票权的5%或5%以上; (四)任何有关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员工利益的建议或安排,包括: 1、采纳、修订或实施任何董事或其联系人可从中受益的员工股份计划或任何股份奖励或认股期权计划; 2、采纳、修订或实施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其联系人及员工有关的退休金计划、退休计划、死亡或伤残利益计划,而其中并未给予董事或其联系人)任何与该计划或基金有关的人员一般地未获赋予的特殊利益;及 (五)任何董事或其联系人拥有权益的合约或安排,在该等合约或安排中,董事或其联系人仅因其在公司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中拥有权益,而与公司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其他持有人以同一方式在其中拥有权益。 | 接在其中拥有权益(不论以高级人员或行政人员或股东身份);或任何有关其他公司作出的建议,而该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实益拥有该等其他公司的股份,但该董事及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并非合共在其中(又或该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藉以获得有关权益的任何第三间公司)实益拥有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或投票权的5%或5%以上; (四)(三)任何有关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员工利益的建议或安排,包括: 1、采纳、修订或实施任何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可从中受益的员工股份计划或任何股份奖励或认股期权计划; 2、采纳、修订或实施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及员工有关的退休金计划、退休计划、死亡或伤残利益计划,而其中并未给予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任何与该计划或基金有关的人员一般地未获赋予的特殊利益;及 (五)(四)任何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拥有权益的合约或安排,在该等合约或安排中,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仅因其在公司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中拥有权益,而与公司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其他持有人以同一方式在其中拥有权益。 |
33 | 第一百九十条 | 第一百九十条 |
| 公司在一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刊登有关业绩,并在3个月内发送中期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刊登有关业绩,并在4个月内发送年度报告。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一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刊登有关业绩,并在3个月内发送中期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刊登有关业绩,并在4个月内发送年度报告。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分别披露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34 |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股利;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参与其后宣布的股利。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发送股息单,但公司应当在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如股息单初次邮寄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公司即可行使此项 |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股利;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参与其后宣布的股利。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发送股息单,但公司应当在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如股息单初次邮寄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公司即可行使此项 |
| 权利。 公司向不记名持有人发行认股权证,除非能够合理确信原本的认股权证已灭失,否则不得发行任何新认股权证替代灭失的认股权证。 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联系不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份,但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12年内已就该等股份最少派发了三次股息,而在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二)公司在12年期间届满后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一份或多份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其拟出售股份的意向,并通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股东在公司宣布派发股利之日起一年内,未认领股利的,董事会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该等股利进行投资或作其他用途。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利,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利,但该权利仅可在适用的有关时效届满后才可行使。 | 权利。 公司向不记名持有人发行认股权证,除非能够合理确信原本的认股权证已灭失,否则不得发行任何新认股权证替代灭失的认股权证。 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联系不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份,但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12年内已就该等股份最少派发了三次股息,而在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二)公司在12年期间届满后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一份或多份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其拟出售股份的意向,并通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股东在公司宣布派发股利之日起一年内,未认领股利的,董事会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该等股利进行投资或作其他用途。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利,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利,但该权利仅可在适用的有关时效届满后才可行使。 |
35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如未亲自收到书面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逾期未申请债权的,视为放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如未亲自收到书面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
| 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其债权,逾期未申请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36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在符合公司注册地及上市地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信封须注明股东在股东名册的登记地址或股东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公司并无禁止向登记地址在香港以外地区的股东发出通知; …… (七)如获授权以广告形式发出通知,该等广告可于报章上刊登;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在符合公司注册地及上市地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信封须注明股东在股东名册的登记地址或股东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公司并无禁止向登记地址在香港以外地区的股东发出通知; …… (七)如获授权以广告形式发出通知,该等广告可于报章上刊登;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37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通过A股股票上市地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向A股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如根据本章程、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或法律法规公司应当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有关公告应当同时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方法刊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通过A股股票上市地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向A股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除非另有规定,本章程规定的任何按《香港上市规则》在香港联交所发出的通知或报告,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 |
登。 | 披露。公司应当根据本章程、《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网站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通知、公告。如根据本章程、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或法律法规公司应当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有关公告应当同时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方法刊登。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序号 | 现有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1 |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3.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通过的其他担保。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6. 7.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内资股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唯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如适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 |
| | 确、具体。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过半数通过。 |
2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相关股东的同意。 …… |
3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4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可以指定1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可以指定1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1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5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
|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6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7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回购公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回购公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自愿清盘、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分拆子公司上市的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
|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8 |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9 | 第五十九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适当的情况下,将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权利。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字样。 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 第五十九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适当的情况下,将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权利。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字样。 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序号 | 现有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1 | 第七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下公司任何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 | 第七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下公司任何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 |
| 行动,并提请股东批准; (十七)批准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下公司任何除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行动外的须予公布的交易; (十八)批准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无需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阅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 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行动,并提请股东批准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须予公布或披露的交易、关连交易; (十七)批准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下公司任何除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行动外的须予公布的交易无需股东大会批准的须予公布或披露的交易、关连交易; (十八)批准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无需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阅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八)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 (二十)(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
2 | 第八条 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八条 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代行其职权。 |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可以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代行其职权。 |
3 | 第九条 会议次数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或总经理提议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公司将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主持的只有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参加的会议,以独立审核公司的经营状况。 | 第九条 会议次数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或总经理提议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公司将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主持的只有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参加的会议,以独立审核公司的经营状况。 |
4 |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 |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 |
|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5 |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 |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 |
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序号 | 现有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1 |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可以单独设监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2 | 第四条 监事身份限制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第四条 监事身份限制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3 | 第五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五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 (九)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4 |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 |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
| 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 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视实际需要,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
5 |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10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其他口头方式;临时监事会的通知时限为:监事会召开前5日通知送达。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10 14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其他口头方式;临时监事会的通知时限为:监事会召开前5 3 日通知送达。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五、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事项尚须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修订版《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备案以及根据工商登记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