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
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以传真及邮件方式发出。
2、会议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 时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
顺街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 8 名,实到 4 名, 执行董事刘庆民先生、刘兵
先生、王守观先生和独立董事吴启成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到会,分别委
托董事长苏伟国先生、执行董事刘彤焱先生和独立董事王云孝先生、
项永春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4、会议由董事长苏伟国先生主持,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并表决以下议案:
议案一: 《董事会关于更正事项的性质和原因的说明》
会议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二:《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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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三: 更正后的《2010 年年度报告》、 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 年半年度报告》和《2011 年第三季度报告》。
会议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2、议案的主要内容:
议案一: 《董事会关于更正事项的性质和原因的说明》
一、事项由来
根据公司 2010 年报披露:1998 年 6 月 19 日公司为原控股股东
—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中国光大银
行 3,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现金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1 年 12
月 20 日银行向北京市中级人民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集团
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2,640.2 万元及贷款利息 45.93 万元,并要求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2002 年 8 月 6 日法院判决公司承担集团公司借款本
金 2,640.2 万元及贷款利息 120 万元及复利、逾期利息的连带清偿责
任。200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 年
5 月 13 日法院终审判决:集团公司偿付银行借款本金 2,640.2 万元
及贷款利息 120.31 万元判决,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根
据法院终审判决及律师意见,2003 年年报预计负债 3,099.39 万元。
终审判决后,因中国光大银行上市需要,债权人通过多次转移变更为
辽宁顺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隆商贸”),顺隆商贸于 2010
年下半年要求公司偿还 2,640 万元债务本金以及巨额利息 3,050 万
元。201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顺隆商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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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偿还 1,000 万元,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偿
还 1,400 万元,其余本金、利息及罚息全部免除,公司偿还该债务后,
担保责任予以免除。于 2010 年,公司根据上述协议结转原计提的预
计负债 3,099.39 万元,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1024 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于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定期报告监管函》(监管函【2011】第 19 号)认为,鉴于公司与顺隆
商贸签订的还款协议所约定的免除公司担保责任的前提是:2012 年
年底及 2013 年年底之前分别还清 1,000 万元及 1,400 万元本金。因
此,公司在履行偿债义务之前即 2010 年就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1,024
万元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应及时纠正前述会计差错。
二、会计差错事项的性质
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原披露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
收益为7,558,383.74元,其中包括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243,866.77
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的相关规定和《监管函》的要求,公司需要对2010年年度报告中
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10,243,866.77元进行会计差错调整。
三、会计差错对 2010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上述会计差错,公司需要对2010年年度报告确认的净利润进
行追溯调整,调减2010年度净利润10,243,866.77元。
四、董事会认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 19 号要求,基于
公司聘任的境内审计机构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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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慎充分的讨论,决定对公司 2010 年年
度报告所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 10,243,866.77 元进行会计差错调整,
相应调减 2010 年度净利润 10,243,866.77 元。对公司由此重新编制
的 2010 年年度报告,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项永春先生、王云孝先生、吴启成先生就本次董
事会做出的相关决议,一致认为:
(1)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符
合有关程序;
(2)公司董事会及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
情况出具了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 2010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会
计差错调整情况。
综合上述,同意公司对该项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议案二: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的议案》
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时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议案三: 更正后的《2010 年年度报告》、 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 年半年度报告》和《2011 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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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的《2010 年年度报告》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时披露的《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第
一季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和《2011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审计报告(深鹏所股审字〔2011〕0054 号);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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