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0 年报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 19 号要求,基于
公司聘任的境内审计机构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业
判断,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经过认真审慎充分的讨论,决定
对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编制的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所确认的债
务重组收益 10,243,866.77 元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对公司由此重新
编制的 2010 年年度报告,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并就董事会做出的相
关决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追溯
调整符合有关程序;
(2)公司董事会及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
情况出具了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 2010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会
计差错调整情况。
综合上述,同意公司对该项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独立董事: 项永春 王云孝 吴启成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