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认真审核了拟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程玉民、王力、黄育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已预先收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对该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借款符合公司2022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程玉民、王力、黄育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