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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讯: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2】第138号),深交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3.14条的规定,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6执327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根据上述执行文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浙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2-062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1.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7808.07051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20日为528.95769万元,之后的罚息以17808.070518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分别在2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3.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开具金额为1064760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应于收到前述发票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06476012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该款项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3650元,由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39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华讯等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按南京华讯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执18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根据上述执行文书,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富申实业公司

2、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6执327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① 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6执3276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你(单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相关文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1、履行(2020)苏01民初2952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支付相应利息;3、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

② 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6执3276号《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你(你单位)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将财产申报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直接交回本院执行局;你(你单位)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首次申报财产,若财产发生变动,应当对该变动情况向本院报告;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你(你单位)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申报令后,你(你单位)立即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你(你单位)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或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利息、罚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争取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另外,由于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紧缺导致未能及时偿付银行贷款、工程款、供应商货款、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等,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已面临较多的司法诉讼。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6执327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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