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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目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能更加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要,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对2021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实施情况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虽然已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但在2021年度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偏差,出现了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2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个,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公司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我们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公司日常管理,督促公司积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尽快消除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及其影响,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2022年资金综合授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2亿元的资金综合授信(含存续融资贷款余额10,595万元),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风险可控。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年度预计事项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祥、李斌、裴阳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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